制定日:2026年1月11日
适用开始日:2026年1月14日
最终更新日:2026年02月17日
第1条(目的) #
- 本规定旨在规定BESTNET LLC(以下称”我司”)提供的托管服务及其附带服务(以下称”本服务”)中账户积分(以下称”积分”)的赠予、使用、充值、调整、失效、退款(最终结算)及其他处理事项。
- 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,应按照我司的通用使用条款、个别条件、价格表、我司另行规定的政策及相关法律等执行。
第2条(定义) #
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:
- 积分:记录在客户账户中的金钱等价物,在我司规定的范围内可用于本服务的支付的余额。
- 客户:按照我司规定的方法进行本服务使用登记,并由我司批准的人员。
- 充值型积分:客户为了在将来用于支付而向我司支付资金,由我司加入到客户账户的积分(包括”充值”、”资金补充”等)。
- 退款型积分:我司作为退款手段赠予客户账户的积分(包括误开票的更正、重复结算、未提供部分的结算等)。
- 免费积分:我司为了促销、补偿、照顾等目的而免费赠予的积分。
- 代金券等来源积分:通过兑换优惠券、代金券、活动代码等而赠予的积分。
- 服务积分:我司作为SLA违反等补偿而赠予的积分。服务积分原则上包含在免费积分内(个别条件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)。
- 最终结算:客户终止使用本服务,仅在我司同意的情况下,按照我司规定的方法进行的积分余额结算手续(第10条)。
第3条(积分的性质) #
- 积分用于充值本服务的支付,不能兑换成现金、电子货币、加密资产或其他价值。但本规定第10条规定的最终结算中我司同意退款的情况除外。
- 积分不产生利息。
- 除我司另行许可外,积分不能转让给第三方、借用、设置抵押、兑现或进行其他处分。
第4条(积分的赠予·增加)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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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可能因以下原因赠予或增加积分:
- 客户主动支付资金时(充值型积分)
- 我司选择以积分赠予作为退款或结算手段时(退款型积分)
- 代金券等的兑换(代金券等来源积分)
- 我司的裁量免费赠予(免费积分、服务积分)
- 我司合理认定为必要的其他调整(更正差错等)
- 我司在赠予或增加积分时,可能进行身份验证、结算审查、交易审查、使用限制等必要措施。
- 我司可能因系统或运营需要,规定或变更充值型积分的接受条件(对象者、上限、方法等)。
第5条(积分的使用范围) #
- 客户可以通过我司指定的方法,将积分充值用于支付本服务的使用费、续费、可选服务费和其他我司指定的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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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可能限制或禁止以下费用使用积分充值:
- 已支付给第三方的实际费用、不可退款的费用(如注册表管理机构费用等)
- 出于防欺诈考虑需要特定支付手段的交易
- 受法律、支付机构、我司政策限制的交易
- 客户同意,使用积分支付的交易如发生取消或退款,我司将按照我司认为合理的方法(返还至积分、返还至原支付手段或其他)进行结算。但法律或支付机构规定限制退款方式的情况除外。
第6条(积分的充值方法·充值顺序) #
- 我司可能自动对账单(发票)充值积分,或按照我司规定的手续手动充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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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分的充值顺序按照我司的另行规定。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充值:
- 退款型积分
- 充值型积分
- 免费积分/代金券等来源积分(如有期限则优先使用期限即将到期的)
- 我司可能从账单性质、会计处理、防欺诈等角度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前项的顺序。
第7条(有效期限·失效) #
- 充值型积分和退款型积分原则上不设有效期限,除非我司另行规定。
- 免费积分、代金券等来源积分和服务积分可能适用我司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限。
- 如客户违反使用条款、进行不正当行为或有合理不正当行为嫌疑,我司可能停止积分使用以进行调查,或使免费积分等失效。
第8条(转让·合并·转移) #
- 积分仅属于客户本人的账户,不能转让给第三方、在账户间转移、变更名义或合并。但我司特别同意的情况除外。
- 如客户对我司负有未付债务,我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积分与债务相抵消。
第9条(误赠予·调整) #
- 我司在发现因系统故障、人为失误、不正当行为等原因导致积分被误赠予、减少、充值或充入时,可以按照我司的裁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更正(增加、减少、取消、重新计算等)。
- 如前项更正导致客户产生不足金额,我司可以请求客户支付该不足金额。
第10条(退款·最终结算) #
- 除非法律规定我司有退款义务,否则我司原则上不退款积分余额(不返还现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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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管有前项规定,当我司认为有合理理由有必要且客户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,我司可能对我司认可的退款对象金额进行最终结算退款:
- 客户已解除与我司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合同,且不存在未付费用和未处理账单
- 客户已按照我司规定的手续申请账户删除(退会),并由我司批准
- 客户配合我司指定的身份验证、追加资料提交、审查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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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款对象积分的范围(重要)
- 我司认可的退款对象原则上仅限于退款型积分。
- 充值型积分、免费积分、代金券等来源积分、服务积分不属于最终结算(退款)的对象。但法律上有必要或我司例外同意的情况除外。
- 退款方法仅限于转账至日本国内银行账户。我司不接受现金支付、海外汇款、第三方账户汇款或其他我司认为不适当的方法。
- 转账账户名义原则上必须与我司账户的登记名义一致。如名义不符,我司可能拒绝退款或要求追加确认。
- 我司可能因防止欺诈使用、防止误汇等原因,在执行退款前进行一定期间的保留、追加确认、分次执行或拒绝退款。
第11条(退款事务手续费) #
- 对于因客户原因进行的最终结算(退款),我司收取退款事务手续费¥132.65(含税)。
- 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我司承担。
- 退款事务手续费通过我司发行的账单(发票)请求,并通过将客户的积分余额充值至该账单的方式收取。
- 如退款对象金额低于退款事务手续费,我司不进行退款(因为差额后为0日元或负数)。
- 如因我司责任需要进行退款或结算(误开票、无法提供等),我司不收取退款事务手续费。
第12条(不正当行为·退款拒绝等)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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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疑似存在不正当行为(被盗卡使用、冒充、违反条款、系统滥用等),我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- 停止积分使用、账户临时停用
- 积分余额调整(取消、减少等)
- 要求追加身份验证、提交交易资料
- 拒绝或保留退款(最终结算)
- 如因退款拒绝、交易取消、入款取消等导致我司的收入被取消,我司可以减少相应金额的积分,如产生不足可以请求支付。
第13条(账簿·记录) #
- 我司按照我司规定的方法创建和保存积分赠予、充值、调整、退款的交易记录。
- 我司可能按照我司规定的方法发行账单、收据、积分单据和其他簿据。
- 客户同意簿据的发行方式(包括电子交付)和保存方法按照我司的规定。
第14条(规定的变更) #
- 我司可能因法律修订、系统变更、运营改善等原因而变更本规定。
- 对于重要变更,我司将通过我司网站公告、管理画面通知、电子邮件或其他我司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周知。
- 变更后的规定从我司规定的适用开始日起生效。
第15条(准据·补充说明) #
- 如对本规定的解释产生疑义,我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其解释。
- 如本规定与我司的通用使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相冲突,冲突部分应按照我司另行明示的优先顺序执行。